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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的判决能执行吗?

红发橙子 红发橙子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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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那些离开你的当事人


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想过自己可能会成为法官,想过自己会写判决,想过写判决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从没有人教过我,写判决时,还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


第一次意识到这个问题,是进法院后自己从事信访工作,有一回一位当事人来投诉时自己的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当时我特别新奇,很奇怪胜诉判决怎么还无法执行呢?看了判决才知道,真是一个腾房判决,法官判决时判决被告在涉诉房屋内的物品转移到原告名下的某间房屋,本来这个判决原告还是认可的,只是没想到的是,等到判决终于进入执行阶段的时候,原告名下那间用于存放被告物品的房屋,被拆迁了,不存在了......


这就比较尴尬了。


再后来,再有类似的判决,法官们基本都不再判决某间房屋了,而是判决满足一定条件的房屋了,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吧。


下庭之后,加入了在一个法官微信群,有一天群里再聊探视权纠纷如何判决探视地点的问题。有一位参加工作不久的同仁很高兴的发表观点,说他的师傅遇到过这个问题,判决在某个肯德基餐厅探视子女,他觉得他的师傅处理得非常巧妙。我一下子就想起刚才那个腾房的判决,于是我问,要是哪家肯德基没有了怎么办?或者肯德基所在的房屋被拆迁了怎么办?这位同仁半天才回复说,这还真是个问题呀......


下庭之后我发现,同事们之间经常聊案子,特别是年轻法官向老同志请教,这时候经常会这么问:“这个案子我这么判行吗?”


听得多了,我才明白,很多时候请教的人并不是对自己判决是否合理合法没信心,而是对判决是否能够执行没信心。


有一回我被“抓”去组合议,是一个继承纠纷,好久没审家事案件了,挺亲切,当然,少不了的是双方当事人当庭又吵起来了。

二原告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三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姐妹,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公积金。

案情不复杂,唯一有点纠结的是遗产的准确数额,庭审时我特意问了原告,原告说数字截止至去年三月,我们都觉得这段期间会有利息,虽然不会多,但余额肯定有变化,况且判决何时能生效也不确定,估计到时候数字还会有些许增加。

同事是承办法官,她认为遗产原告一方分的多,被告一方分的少,主张判决公积金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钱款,这样的好处是完美的解决了遗产金额的问题,而且原被告不必同时前往公积金中心提取,既减轻被告诉累也防止双方再起冲突。

我想了想表示反对,原、被告关系这么差,谁能保证原告提取完公积金后会把钱给被告?被告拿不到钱,还是要迁怒于法官。按说强制执行原告应该也能执行,万一执行不到呢?到时候恐怕都会批评你为什么要这么判决?

同事问可不可以判决原告先给付被告钱款再提取公积金呢?我说这么判也有麻烦,二原告看着不富裕,庭上也说着急用钱,这么判原告说没钱先行给付怎么办?还是老老实实判决三被告各分得多少,剩余全部归二原告,让双方同时去公积金中心提取吧


你看,我和同事讨论了半天,对于判决结果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讨论的都是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这往往也是很多刚办案的同仁忽视的问题。


嗯,魔鬼,都在细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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